收养的特征有什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1:10) 点击:289 |
收养的特征有什么?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 2)收养行为的目的在于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行质而言,收养行为属于身份法律行为。 ·设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同时解除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 ·与寄养的区别,寄养是父母因故不能和子女共同生活时,将子女放到亲戚、朋友家,由他们代替养育。并未改变父母子女的身份。只是抚养方式的改变。 3)收养关系的几方当事人为法律特定,一般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限制。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否则不能产生收养关系。 ·收养仅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除当事人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什么?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须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由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收养人应具备良好的品质。 2)收养人无子女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是年龄的最低要求。 5)收养人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收养人夫妻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或未作同意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单独收养子女;若一方下落不明,夫妻可单方收养,但效力不及于对方 7)有关收养人的特殊规定: ①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果收养人与送养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而且是同辈,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收养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应相差40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 ②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及弃婴、弃儿: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以及仅能收养一命的限制。 ③收养继子女可不受的限制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周岁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须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被收养人年满14周岁 ·只能收养一名 ④隔代收养,即收养孙子女 收养人收养他认为孙子女,却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和有关权益纠纷时,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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