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1:08) 点击:271 |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收养人要求办理收养登记的,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若被收养人年满10岁以上未成年的,也须亲自到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内地公民: ·提交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出具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另一方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书还须经过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馆的人领证。 ②港澳同胞: ·须提交港澳居民的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政府民事登记或公证等部门签发的本人年龄、③台湾同胞: ·须提交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经公正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证明。该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 ④华侨: ·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代替护照的证件 ·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状况等证明。 ·该证明在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是符合其居住国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这些说明材料应附有其居住国官方中译文。 ·如果华侨来自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必须提交其居住国提供的有关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然后再办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⑤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还须出具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孤儿的证明。 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儿童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的证明。 2)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收养的几方当事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收养的规定 ·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 ·收养申请书中是否由收养人做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等 3)登记: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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