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有哪些特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1:07) 点击:131 |
监护制度有哪些特征? 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首要表层目的就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被监护人特定:只能是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 ·监护人特定: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或通过遗嘱、或有指定权的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中指定。 ·监护监督人特定 ·处理和解决监护问题的国家公力机构特定,如监护法院、监护官署等。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只做到了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特定化,对其他主体未作规范。 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 ·民法多为任意性、授权性规范,但监护制度带有强行性色彩。 ·监护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同时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并产生相应的后果,对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 ·所以,监护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对法律规定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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