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马襄平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讼离婚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53)    点击:167
讼离婚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请求:

  ·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事实,女方发现自己怀孕并提出上诉的,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使婴儿死亡,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受到限制

  ·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包括女方早产、人工流产或因计划生育而终止妊娠的情况。

  2)本条规定使用的例外

  ·女方提出离婚的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是妻子随怀身孕,但胎儿不是丈夫所育。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襄平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襄平律师,马襄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襄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襄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襄阳律师 | 襄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襄平律师主页,您是第23305位访客